五、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名牌品牌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名牌品牌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投资融资、技术创新、项目审批、信贷资金安排、进出口管理、企业改革重组等领域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发展。明确各地、各部门在名牌品牌创建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价和公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验交流、信息沟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建立健全名牌发展激励机制。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省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通报表彰,并予以重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含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通报表彰;支持各市对创名牌品牌采取激励措施。对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以及驰(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作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其生产企业优先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中的有关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企业登记与年检、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在其他资源配置上尽可能优先安排。外经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进出口业务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加大名牌品牌保护力度。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地方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进程。支持名牌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全省性或行业性的名牌品牌评价活动。建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加大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有效引导消费。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名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
(四)营造培育发展名牌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和帮助企业增强创牌意识,改进广告宣传,做好对商标、商号及名牌产品的宣传策划工作,扩大名牌产品及驰(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名牌或商标专栏,重点介绍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以及推进名牌品牌创建的有关政策、信息,加强对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企业的推介,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曝光的力度,形成全社会重视名牌、爱护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