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7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我委对酒类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省政府,省政府原则同意我省酒类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由质监局负责,该局作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部门。在《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未完成修订前,省有关部门关于酒类生产的相关行政许可、核查监管及行政执法等职责分工暂时不变。经研究,现就省酒类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省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我委仅对持有省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二、酒类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持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国家证)和省证的,我委不再对其持有的省证进行换证,并收回省证,相关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证的要求实施管理。
三、仅持有省证的酒类生产企业,省证已到期或需申请变更、增项的,经我委核准后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换发新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进行年检、换证审查,有计划地逐步淘汰规模小、生产条件差和卫生质量无保证的生产企业。鼓励持有省证的白酒生产企业与持有国家证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兼并重组,以解决持省证白酒生产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
四、非白酒(包括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露酒等)生产企业,在省证有效期内应尽快向企业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国家证。在未申领国家证以前,继续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管理。
五、对涉及同时变更地址、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三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年检不合格、规模小、生产条件差和卫生质量无保证的生产企业,收回省证,取消生产资格。
六、省证换证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我委《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