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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支持。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管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积极主动、工作完成快、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五是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区各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评审公示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地(市)、县(市、区)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区土地调查办”)审查批准。
  (四)落实工作经费。本次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的区情区力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经费可以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地(市)、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地(市)、县(市、区)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全区土地调查办预检和验收。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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