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7〕5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对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调查的组织实施等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实际土地利用现状不一致,成为严重影响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约政府科学管理和利用土地的重要因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明确调查目标和任务,保证调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