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投资建站。对在县、乡(镇)投资兴建客运站的经营者,给予建站资金30%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客运附加费提取50%的乡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解决。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按照《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收取站务费。国家或者自治区投资兴建的简易客运站和客运停靠点交由当地乡(镇)政府管理。
(十六)坚持路运并重。农村公路建设要与县、乡(镇)、村客运站场建设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实现路通车通。
(十七)其他相关措施。乡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划拨,选址应当尽可能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乡村客运站点建设顺利实施。要重视乡村客运配套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车辆维修、加油等实际困难。客运站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当地农牧民就业。要组织农牧民开展道路运输职业道德、法律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考试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加强管理做好服务,促进乡村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提高服务水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客运经营者。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经常走访客运经营业户,宣传政策法规,定期向客运经营者提供客运市场的流量、流向、线路和站点分布等客运信息,引导客运经营者在营运区域内延伸线路,提高客车通达深度。
(十九)做好城乡衔接。统筹配置城乡客运资源,引导城市公交车向农村延伸线路,增加停靠站点,加快对乡村客运线路的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客运统一协调发展。
(二十)加强宏观调控。对已开行的乡村客运线路,要进行运力投放的总量控制,对实载率达不到60%的线路不予新增运力。
(二十一)调整运力结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快农牧区运力结构调整,禁止农用车、拖拉机、货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和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乡村客运。运力结构调整应当循序渐进,客运车型应当符合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承受力,防止不切实际地提过高要求。
(二十二)强化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不坐无牌无证车、超载车、客货混运车;同时加大对无证、超载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特别加强对赶集、民俗节日和其他大型集会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