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站运结合,做好乡村客运发展规划
(五)做好客运线路规划。对县、乡、村之间尚未开通客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客运发展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定享受乡村客运优惠政策的具体线路,并向社会公示,引导和鼓励客运企业参与乡村客运经营。对申请开辟乡村客运线路的,凡符合营运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和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路段,应当及时开通。
(六)做好客运站点规划。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县(区)等级客运站、乡(镇)简易客运站、行政村客运停靠点的建设规划。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乡村客运发展
(七)客运线路专营。新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的,经营者享有该线三年客运专营权。客运经营权到期后,需继续经营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八)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开通乡村客运线路的,三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免缴客运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对从事乡村客运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大力扶持农牧区客运发展。
(九)冷热线路搭配。对客流量较少、而确需开通的偏远乡村客运线路,可采用冷热线路捆绑招标、搭配经营的方式促进发展。
(十)予以优先许可。从事乡村客运的经营者参与干线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许可。
(十一)创新经营模式。对偏远县、乡(镇)、村和客流量较少的客运线路,可以打破定班、定点、定线的“三定”原则和一辆车只能经营一条客运线路的限制,扩大经营者自主权,推行片区经营、循环运营的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开行隔日班、周日班、赶集班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二条以上乡村客运班线。
(十二)实施公益补贴。社会难以开行客运班线,但确需提供客运服务的偏远乡村,可采取公益性的公交运营模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贴。具体适宜开行公交的线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路况等级等要求,审核确定公交线路,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简化审批手续。根据农牧区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行临时性、季节性客运包车,以方便农牧民集体出行的需求。从事乡村包车客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要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国家补助、社会集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自治区每年从客运附加费中提取50%的资金用于乡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