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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7月下旬,各地(市)要按照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
  2007年7月下旬到8月30日,各地(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处(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联合检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农牧民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对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慎重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素材,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扩大宣传声势,震慑有违法行为的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农牧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维护农牧民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报送材料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
  1.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市)要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重大违法等典型案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市)要认真全面汇总各部门情况,及时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2、各地(市)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首次报送时间为8月5日,以后每10天报送一次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活动结束后专项行动总结于2007年9月5日之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地(市)要认真做好汇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填报统计报表工作,按时报送情况材料和专项行动总结。指定专人统计报表中的各项内容,务求按时、准确汇总和填报统计数据。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专项行动,认真进行总结和分析。期间,区领导小组将赴部分地区调研检查。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地(市)工作进展和效果。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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