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一)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县(含县)以下乡村小矿山、采砂石场等劳动场所,地(市)所在地的小作坊、洗车、汽车维修业、餐饮服务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矿山、小作坊等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各地(市)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牧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污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牧民工,拐骗农牧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县以下乡村小矿山、小作坊等。
(四)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六)各地(市)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各地(市)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地(市)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牧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工作安排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公安处(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7月30日之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