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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7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工和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材料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21号)精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在我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西藏自治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并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将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材料及时报西藏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
  联系电话:0891--6865721
  传  真:0891--6865737

  附件1.西藏自治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略)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维护我区社会局势的和谐稳定和广大农牧民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材料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21号)精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在我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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