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等场所划定禁讨区域,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五)单位、社区、寺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辖区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的,应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按照自治区19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藏民发〔2006〕119号)要求开展工作,真正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实施。各部门要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各地(市)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场地、设施、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调整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并安排一定的救助经费。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左右,协调内外,联系上下,形成工作合力。司法、综治、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都要抓紧研究与《救助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政策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要通过宣传,使全区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