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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流浪乞讨。对因生活贫困、因灾因病致贫有外出流浪迹象的家庭和人员,对有流浪乞讨习俗的农(牧)户和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加大扶贫帮教力度,落实承包帮扶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现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牧区五保供养、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结合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开展救助、帮扶,移风易俗思想教育,邻里互助,劝导等手段,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居住、医疗等困难,帮助其消除好吃懒做、流浪乞讨旧的思想观念,从源头上减少外出流浪乞讨。同时,城镇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租房或露宿街头的,要及时清理,主动劝导,引导他们到救助站求助。
  (四)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原则。扶贫济困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给予临时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并帮助其返回原籍,回归家庭。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且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要鼓励支持民间组织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五)坚持临时性、低标准救助的原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以保障受助人员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
  三、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工作力度
  (一)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或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也要加大宣传告知、引导和护送力度。
  (二)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救助对象,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助,在办理入院手续后,移交救助管理站管理,并协助做好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
  (三)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被救助人员中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对公安机关、救助管理站送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指定医院应立即安排诊治,并合理制定治疗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上述病人的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及时与指定医院结算,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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