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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7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维护我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现就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以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为重点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中的重要作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坚持原则,依法开展救助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工作的核心,凡不符合自愿和无偿原则的一切做法,都必须予以禁止。受助人员是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救助,民政部门核实身份、求助需求等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无偿救助,并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地(市)、各部门要完善程序,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思想教育,实行制度约束,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规章制度,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或者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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