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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要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安置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并于安置部门批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妥善安置农牧区退役士兵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农牧区籍退役士兵,各地(市)已统一上报自治区安置办,自治区安置办已审批完毕,所需安置人数已列入各地(市)安置计划中(附件3)。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牧区经济,促进农牧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牧物资供应、农牧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
  对《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进行安置。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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