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和教育管理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西藏“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巩固边防,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大安置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自治区根据全区退役士兵总数统一下达,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思想好、作风正的退役士兵充实到基层各级组织。今年,我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重点将放在事业单位,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区别层次,合理安置,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八级以上革命伤残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要优先安置。对部队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可根据需求重点安置在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其余城镇退役士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重点向公、检、法、司、交通、教育等下属事业单位和县、乡(镇)安置,地方财政予以人员经费保障,没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承担安置任务。
  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法》和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权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