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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7〕5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 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和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6年11月底开始离队,2007年3月初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从2007年4月底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自治区、各地(市)安置部门报到。全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07年8月底前结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安置政策,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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