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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7)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8)承办上级安委会、政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自觉接受所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领导。
  (2)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落实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3)协助单位负责人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工遵章守纪。
  (4)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纠正生产中“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5)跟踪监督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监控直至消除隐患。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职责: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当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会议制度
  安委会(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安全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1.安委会(领导小组)例会主要任务: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安委会(领导小组)重大安全事项,审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审议通过以安委会(领导小组)名义对外发布的重要决定;讨论以安委会(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题、内容、时间安排和文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汇报;讨论其他需要在安委会例会讨论的事项。
  市、县区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乡镇(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委会(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村(居)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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