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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7〕5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公有住房管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1998〕12号)、《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租范围
  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或代为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含周转房),均属此次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范围。廉租住房不在本次提租范围内。
  二、计租面积
  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阳台(含半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一律按建筑面积的50%计租;公用楼道的建筑面积按户分摊计租。
  三、租金标准
  (一)我区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为2.0元。
  (二)房屋折旧调剂。2004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每五年为一计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租金0.2元。
  (三)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带庭院的住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
  四、租金调剂
  (一)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收取租金(参照2007年市场平均租金10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二)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公有住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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