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三)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
(四)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政策和待遇;
(五)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反映劳动模范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将宣传劳动模范作为经常性任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
第三十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动态情况。各单位劳动模范工作变动、晋升、处分、离退休、亡故,应及时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员纪律处分或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供情况或者上级工会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