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艰苦的岗位上辛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全市人口的十万分之五。劳动模范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应占有适当的比例。农民劳动模范表彰名额一般应占每次表彰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在数量上严格控制。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群众公认,统筹兼顾;
(五)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八条 劳动模范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市级劳动模范一般从县区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省级劳动模范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中评选申报;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从省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已经获得同等级别荣誉的劳动模范,没有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参加同等级别的评选。
第九条 成立由总工会、人事、劳动、财政、农业、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定评选劳动模范工作方案;
(二)确定有关劳动模范人选,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其他需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