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较差的市,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五、国家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市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在市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市的耕地考核指标。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等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本市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由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