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在全省建立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