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提供药学服务,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担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驻店药师进行书面岗位能力测试。
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驻店药师变更的,新变更的驻店药师在变更前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书面岗位能力测试。
测试不合格者,可以在3个月后提出补充测试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准许其测试。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测试科目、建立试题库及测试命题,并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岗位能力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测试合格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岗位能力测试合格证明文件,该证文件在宁波市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持有岗位能力测试合格证明文件的驻店药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岗位能力测试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重新确认,重新确认时应当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条 持有岗位能力测试合格证明文件的驻店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明文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公告无效: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取消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驻店药师工作的;
(四)因过错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五)脱离药品零售行业而从事其他职业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或公告无效的情形。
发生前款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及时聘请符合条件的驻店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因未及时聘请驻店药师造成违反《
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