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食药监法[2007]44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准入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驻店药师包括以下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
(二)具有药师(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经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能力测试合格的驻店药师。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驻店药师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由本企业其他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驻店药师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 负责处方药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