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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信用山西”建设努力创造诚信守约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整合社会信用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1.加快政府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的联网,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以“信用山西”网站为平台,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掌握的各类企业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服务。
  2.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按照资源共建、信息共享的原则,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信息数据中心和“信用山西”网站数据库。
  3.建立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信用山西”网站为统一的信用信息披露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传媒作用,建立弘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4.建立信用服务系统,培育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为内容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五)培育规范中介组织,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发展信用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引导中介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发挥中介作用,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担保证明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惩。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我省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六)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
  1.政策保障。为了保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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