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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应进行规划调整的,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政府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非因规划的更新和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补交出让金的,应向政府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
  (五)旧城拆迁改造土地资产管理
  旧城拆迁后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中心”作为业主,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建委审批,拆迁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做好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六)国有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1.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原则上按不超过土地原用途和剩余年限的评估额确定。
  2.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按评估价的50%执行。
  (七)国有土地收购的基本程序
  1.土地使用者申请或由“中心”通知收购;
  2.由“中心”实施权属核查;
  3.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条件;
  4.由“中心”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5.收购方案批准后,由“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尔后按协议约定补偿;
  6.补偿到位后,原土地使用者应向“中心”移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购的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手续后,移交“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由“中心”统一管理。
  (二)储备土地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和经营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中心”应及时将政府储备土地的有关信息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五、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全部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国家规定协议转让条件的其它用地,同一地块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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