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土地的管理
(一)全面清查国有土地资产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辖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以及已经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资产,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加强监督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用地条件、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规划在某一区域更新和调整的,其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偿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同市建委重新审核用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当于原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剩余款项,由法院依法处置。土地用途需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中心”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购,收购价款由法院依法处置。由于特殊情况,政府确定不能收回的,可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由司法机关处置,处置后应向政府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4.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或者收购。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管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满1年按闲置土地处理,满2年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城市规划在某一区域更新或调整的,其区域中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原用途随企业整体资产一起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要求,持有效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