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用地秩序,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建委、房管局、发改委等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漯河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机构。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各工业经济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域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心”征收的其它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限制用地单位和个人出资报批和征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政府储备土地统一征收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工作,由“中心”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建委依据城市规划办理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储备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协助做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