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着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着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气候系统模式的应用系统,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其他省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由气象、科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气象局会同省政府应急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省、各地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立项和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算。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煤炭、民航、通信管理、铁道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