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列入政府专项预案;要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支持各级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继续推进我省太原、运城、大同三个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建设。要积极在干旱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各地区和气象、民航、空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气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矿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由气象局、团省委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塌陷、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由各地区和省政府应急办、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气象、保险、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