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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07〕68号)精神,依托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扩建其信息收集、传输及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抓紧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智能手机接收子系统、预警专用接收机子系统、预警电子显示屏子系统、预警专用调频接收机子系统、有线广播前端接收子系统和卫星预警接收机子系统,完善各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各部门共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国家和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气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为各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省政府应急办、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国资委、环保、广电、安监、国防工办、煤炭、民航、通信管理、地震、铁道、电监、武警等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四)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2号)精神,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工作,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暴雨(雪)、冰雹、雷电、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要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山区、矿区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由气象部门会同教育、建设、市政、交通、卫生、广电、新闻、体育、旅游、煤炭、铁路等部门和各地区负责落实。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把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地方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部署,着力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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