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3日)废止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漯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落。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房管、民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城中村在充分尊重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经申请、批准后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