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使广大城镇居民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申请参保,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制订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教育厅)
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80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白玛才旺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国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领导为副组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白玛才旺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孙 国 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姚 瑞 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旺 堆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蔡 宜 田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马 效 生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主任
冯 学 礼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法规处处长
尹 分 水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欧 珠 自治区教育厅计财处调研员
赵 云 华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资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