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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深入实施《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决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协调、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省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区域发展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法,编制完成《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结合我省的前期工作基础,下一步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2008年2月)
  1.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市、县(市、区)试点工作。
  3.组织开展指标体系、划分方法等技术课题研究。
  4.建立全省主体功能区地理信息数据库。
  5.组织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所涉及的财政、投资、产业、人口、环境、资源、绩效评估等政策课题研究。
  6.在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基础上,提出全省主体功能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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