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水平是城市的文明标志,是城市管理的综合反映,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是搞好物业管理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委员会,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林业园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明确责任,通力配合,协同管理,共同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二)分类指导,进一步拓宽物业管理工作覆盖面
按照住宅小区性质把全市住宅小区分为:新建公共住宅小区、单体楼房、单位自建住宅小区和旧住宅小区,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管理、监督。
新建公共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业主入住后,由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对达不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单幢或零星住宅楼,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征求业主意见,根据业主的承受能力,为业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服务。
单位自建住宅小区,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进行水、电分表到户改造。对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某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空档,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这类小区不出现长期的物业管理空档。
旧公共住宅小区坚持先整治后管理的原则,市房管局负责制订整治改造计划。旧小区整治后,有条件的要聘请物业公司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不成熟的由建设单位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沿街房屋墙面,由产权单位负责刷新、维护;产权单位不清的,由市政、环卫等单位负责刷新、维护。
(三)明确职责,履行职能,落实责任
市房管局要切实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对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在开展资质动态考核的基础上,评定企业资质等级。
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落实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业监督,规范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及业主投诉受理制度,严肃查处物业企业管理过程中损害业主利益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加大对住宅区业主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物业管理消费观念,提高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自觉性。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管理,足额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活动。查处擅自改变住宅区内房屋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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