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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

  1.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同一学生,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二)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
  建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全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资助面,每生每学年2,00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同一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后,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我区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积极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乡镇基层工作5年以上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继续执行贫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
  继续完善和落实我区高等和中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的制度。我区所属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五)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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