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监察委,委办局监察室,市监察委派出机构,中央在沪企业监察部(室):
《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控告、检举行政监察对象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违法违纪人员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违法违纪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一千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控告、检举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四条 同一违法违纪案件被多人分别控告、检举的,一般奖励最先控告、检举人。最先控告、检举人以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监察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控告、检举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同一违法违纪案件被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控告、检举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控告、检举人共同领取,或由联名控告、检举人书面委托的署名者中的一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