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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藏政发〔2007〕6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呈报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藏林字〔2007〕45号)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分解后的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发给你们。此指标是我区“十一五”期间年度采伐最大控制指标,不能等同于生产计划,各地(市)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具体年度生产计划以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计划为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我区地处高寒,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藏党发〔2004〕8号)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区林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市)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
  此次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占用的限额外,其他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自治区林业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数量的限额指标,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严禁截留。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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