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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设施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开展道路防护设施、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清除障碍,疏通路段和河道,抓紧进行危险路段、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针对强降水、雷电、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抓紧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评估结果、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登山和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议和措施。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气象、国土资源、铁道、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指挥体系,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到人,从制度上保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防灾减灾机构,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区三大科技平台和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改善气象科研基础设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气象科技创新试验基地、气象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高原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科学研究,大力支持遥感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方法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科研合作机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区域气候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水平,不断强化我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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