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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测评分值的公布办法

  市纠风办全面掌握测评结果,具体公布办法为:

  1、对市各部门和行业。市纠风办分别向市各部门和行业公布与其相关的全部测评数据。

  2、对各区县的部门和行业。市纠风办分别向各区县纠风办公布与其相关的全部测评数据。各区县纠风办根据本区县实际确定具体公布办法。

  八、测评结果的报告、“反馈”和运用

  (一)及时向领导机关报告测评结果

  市纠风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及分管领导报告测评结果,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通报。

  (二)认真“反馈”测评结果

  市对各“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分别“反馈”测评数据和实例调查情况;对非“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反馈”测评数据;召开市政风行风测评情况“反馈”大会,由监督员作综合测评数据分析报告和实例调查情况综合报告,市领导提出进一步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

  (三)宣传测评中发现的先进典型

  在测评过程中进行跟踪了解和宣传。根据测评结果,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以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同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必要的批评报道。

  (四)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针对测评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实施整改。依靠和组织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加强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深层次问题的分析研究,不断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

  (上述四项做法,区县参照施行)

  九、测评工作纪律

  (一)测评员名单限于市、区县纠风办掌握,被测评单位不得向纠风部门索要测评员名单,不得与测评员联系。

  (二)监督员与测评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纠风干部应对测评员和监督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监督员、测评员填写测评表,不得更改测评员和监督员已经填好的测评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社会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

  (五)测评结果由市纠风办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各区县纠风办和社会调查机构不得自行统计和泄露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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