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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公开承诺”活动

  为发挥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年市纠风办继续组织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作出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公开承诺。公开承诺在本市主要媒体和互联网上刊播。

  (三)抓好非“重点评”部门和行业的自查自纠

  非“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应认真实施自查自纠,有计划地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听取他们关于政风行风建设特别是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介绍,平时要给予关心、帮助和监督。

  (四)开展“网上测评”

  继续在“上海监察”网(www.shjcw.gov.cn)开设政风行风测评专栏,请市民对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网上测评情况仍作为评价各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状况的参考。

  六、测评时间安排

  (一)“评”的时间安排

  市、区县于4、5月完成监督员的培训(各区县在培训前须完成监督员的增聘);尔后至10月底组织开展实例调查并形成“反馈意见”;11月实施“反馈”。

  (二)“测”的时间安排

  市监督员的测评由市纠风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时间实施。各区县的安排为:6月上旬前完成测评员的调整;6月中、下旬,对测评员(含监督员)进行培训;尔后至9月上旬组织开展调查;9月1日市纠风办统一下发测评表,9月10日前监督员、测评员均填好测评表并按规定方式(另行通知)交市纠风办。回收的测评表与发出的测评表(原件)必须一致,回收率应为100%。市纠风办10月底完成统计并形成数据报告。

  (6月10日前,各区县须将测评员、监督员名册按照去年的样式以电子文本报送市纠风办)

  七、测评统计和测评结果的公布

  测评统计工作由市纠风办委托市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

  (一)各区县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的统计办法

  各区县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由三方面的评价组成:服务对象的评价(由社会调查机构提供)占总评分的40%;测评员的评价占总评分的45%;区县监督员的评价占总评分的15%。

  (二)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的统计办法

  市各部门和行业的测评结果由两方面的评价组成:各区县对某部门或行业测评的综合分值占全市总评分的85%;市监督员对某部门或行业的测评分值占全市总评分的15%。以A部门为例,如19个区县对A部门测评的综合分值为82分,市监督员的测评分值为80分,则A部门的总评分为分81.70分(82×0.85 + 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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