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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所属机动车安检机构延长检验工作有效期的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所属机动车安检机构延长检验工作有效期的函
(沪质技监监〔2007〕512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和要求,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检测。由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机动车检测站挂靠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其挂靠法人的业务范围亦未涵盖机动车安检,因此不符合资格许可条件。
  考虑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机动车检测站承担任务的特殊性,确保对其监管职能向我局移交后该站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我局对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确认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已通过计量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其检测设备也按规定通过了计量检定,技术条件基本符合开展机动车常规检验工作的要求。经与本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沟通协商,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机动车检测站延长常规检验工作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原检测工作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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