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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6]81号 二○○六年九月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06年,全市秋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玉米焚烧面积控制在5%以内。玉米秸秆机械还田面积61万亩以上,青贮秸秆9.5万亩以上。
  二、工作责任。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农业工作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三、督导检查。成立由市有关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高规格秸秆禁烧督查组,监督检查各县区、高新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禁烧工作结束后,组织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高新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检查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各县区、高新区环保目标年终考核依据。
  四、严格奖惩
  (一)奖励。对秋季未出现秸秆焚烧的县、区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玉米焚烧面积控制在1%以内的县、区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对玉米焚烧面积在1%-5%之间的县区不奖不罚。
  (二)处罚。
  1.对焚烧秸秆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照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县区工作。对焚烧面积大于5%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区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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