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7〕3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 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 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