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
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是指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患者,以及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指定的定点医院接收救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在市精神病医院未建成之前,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承担)、市传染病医院为城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院。其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患者,市精神病医院(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市传染病医院(在市传染病医院未启用之前,暂由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救治)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四条 市110报警中心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发现(或群众报知)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后,应当及时直接护送病人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派人界定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病人死亡的,按照《
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