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加紧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落实政策性挂帐利息补贴的紧急通知
(渝供发[200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市总社各直属企业:
国家财政部已将93年以来供销社新增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停息期间(2002年1月1日~2004年8月31日)的利息补贴划拨各有关专业银行,重庆市政府承担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利息补贴也有望争取落实。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及企业应抓紧与相关开户银行联系,落实利息补贴金额,并按七部委《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和重庆市七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财企二[2003]134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做好企业财务挂帐的帐务处理工作,具体帐务处理按文件要求办理。
2、纳入停息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从挂帐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对这部分贷款计提利息,也不能再向开户银行支付相应利息。停息期间的上述财务挂帐利息,银行已收取的部分,应退还给企业;企业已计提但未交的部分利息,应予冲销。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相应调整有关会计核算账目及相关年度损益。
3、积极争取落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承担的政策性亏损挂帐的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