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5]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118号)和《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2005]86号)要求,重庆市安监局印发了《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渝安监[2005]1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就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换发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进货渠道,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质量管理,做好换发烟花爆竹许可证协调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审核发证,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区(市)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核发证,区(市)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网点布局和安全经营管理,并与各零售点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二、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换发销售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1、按照市政府渝办[2001]118号文件“一个县设一个批发经营企业”的规定和市安监局《暂行办法》要求,全市申请换证并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请于2005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2005-2006年度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并在2005年9月13日之前,向市安监局提出办理换证申请。
2、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区县供销社对申请换发常年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暂行办法》安全条件规定的零售单位,要尽快确定与之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督促各零售点与辖区内批发公司签订安全供货合同,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并在2005年9月13日之前,向所在区县城安监局提出办理换证申请。对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区县安监局的时间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