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高、超宽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的活动。

  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三)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维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