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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3、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开发项目,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出租等事项的安排。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由市总社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单位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依法依纪决策,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市总社的有关规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准个人擅自决定。

  2、集体讨论,是指由决策层通过党委会、主任(经理、校长)办公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及有权作出决策的其他形式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3、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4、“重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必须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意见。

  5、“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时,必须采取表决或票决的方式。在讨论或表决过程中,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如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6、如遇时限性较强而集体讨论时争议较大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作出最后决定,但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7、“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仍应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8、凡需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变通处理或变相替代。

  9、个人或少数人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决定的事项,事后要及时、正式向决策层会议通报。

  10、“重大事项”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各环节,凡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生效程序等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11、“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按规定需职代会通过的,必须经职代会通过;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报批;需备案的,必须备案。

  12、“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方式、决策结果、报批报备情况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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