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
城市规划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城市照明、管线施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