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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85%的毕业生都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在获得学历证书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要在2006年预算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县区财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重点支持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和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
  (二十六)“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区职教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中涉及我市的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二十七)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继续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10%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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